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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中药材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的通知

时间:2012-12-18   来源:商务部市场秩序司   

为贯彻落实《国家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和《全国药品流通行业发展规划纲要(2011-2015年)》,提高中药材流通的现代化水平,增强中药材质量安全保障能力,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2012年支持酒类追溯体系建设等商贸流通服务业项目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建【2012】111号)中关于“放心药”服务体系的建设要求,2012年中央财政支持河北保定市、安徽亳州市、四川成都市和广西玉林市开展中药材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为指导地方做好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要意义
 
 中药材流通是药品流通行业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我国医药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中药材流通不适应中医药事业发展和中药材市场需求扩大的矛盾愈发突出,中药材流通的组织化程度低,交易方式落后,索证索票、购销台账制度欠缺,制假掺假等问题仍然较多,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亟需认真解决。
 
 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实现中药材各环节交易凭证的电子化,建立中药材流通追溯体系,对于提高生产经营主体安全责任意识,强化流通环节质量安全把关能力,促进流通发展方式转变,提升中药材质量安全水平,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是重大的民生工程。
 

二、工作目标和原则
 
 (一)工作目标。在试点城市建设覆盖主要中药材品种、中药材种植和养殖企业、中药材经营户与经营企业、中药饮片和中成药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以及零售药店等交易主体参与的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证、责任可追究的中药材流通追溯体系。
 
 (二)工作原则。
 
 “反弹琵琶”,建立“倒逼”机制。加强政策引导,以中药材或中药饮片为原料的单位必须使用可追溯中药材,调动各类市场主体建设追溯体系的积极性,强化中药材经营者和市场开办者的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意识,促使其自觉落实追溯管理制度。通过建立中药材流通追溯体系,促进、引导中药材按规范标准种植。
 
 总体设计,分步实施。顺应物联网发展趋势,立足当前,着眼长远,设计制定总体方案,确定总体目标和任务;针对不同阶段的具体情况,明确目标和任务,分步实施。
 
 标准一致,平台统一。建立全国统一的中药材流通追溯标准体系,建设中央集中数据平台,统一应用软件开发标准,实现信息资源的互联共享,全国范围的追溯查询。
 
 政府推动,市场化运作。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技术等手段,充分发挥项目承办企业的主体作用,形成追溯体系市场化运作的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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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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