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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中药材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的通知

时间:2012-12-18   来源:商务部市场秩序司   

 

五、组织实施程序
 
 (一)制定试点工作方案并抓紧组织实施。试点地区省级商务和财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2012年支持酒类追溯体系建设等商贸流通服务业项目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指导试点城市抓紧制定中药材追溯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方案报商务部和财政部备案。工作方案内容应明确试点工作的总体思路及具体目标;追溯体系具体内容及拟采用的技术模式;方案可行性分析;组织实施办法及步骤,长效机制建设措施;地方资金和政策配套情况;资金用途和管理办法等。
 
 各地要抓紧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和商务部关于开展中药材流通追溯体系建设项目招投标的要求组织招投标工作,尽快确定项目承办企业。项目安排情况按程序公示无异议并报商务部、财政部备案后,试点地区商务、财政部门要督促承办企业抓紧组织实施,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和进度。
 
 (二)签署《中药材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协议》。试点地区上报实施方案后,商务部将组织召开中药材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启动大会并和试点城市人民政府签订《中药材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协议》。
 
 (三)试点工作考核验收和抽查评估。项目完成后,省级商务、财政主管部门要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及时组织验收,并结合项目特点,认真组织实施绩效评价工作。商务部、财政部对试点工作进行抽查评估。 

六、试点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试点城市要成立专门的试点领导小组,落实工作责任,建立工作机制,切实推进中药材流通追溯体系建设、管理与运行工作。试点地区的省级商务和财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试点城市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的监管,做到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商务部、财政部将对试点进展情况进行抽查,对发生未按要求开展工作,工作进度较慢或资金管理存在问题的地区,将采取通报批评、扣减支持资金、取消试点资格等方式予以处罚。
 
 (二)加大政策扶持力度。试点城市要将中药材追溯体系建设试点纳入政府为民办实事工程,确保追溯体系顺利建成并正常运转。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农业、食品药品监管、卫生、税务、工商等部门的协作,统筹研究支持中药材流通追溯体系正常运行的政策措施,减轻参与追溯体系建设企业的运行成本。
 
 (三)加强追溯管理队伍建设。要培育一批相对固定、专业化程度较高的软件开发、运行维护技术队伍;建立分级培训机制,针对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企业管理人员、追溯体系运行维护人员,开展法律法规、政策、制度、标准和技术等方面的培训,提升追溯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四)加大新闻宣传力度。要通过中央和地方媒体,采取多种方式深度报道,充分宣传中药材流通追溯体系建设的意义、目的、措施和效果;通过典型案例剖析,让广大经营者充分认识到作为中药材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义务;积极宣传引导,鼓励消费者主动索要购物凭证,积极维权,实现明白放心消费;通过发布实施追溯企业名单、褒扬实施追溯的企业典型等,提升消费者对可追溯中药材的认知度,扩大品牌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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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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