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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河北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时间:2018/10/13   来源: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JWFS-2018-002

冀卫规〔2018〕2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卫生计生委(局)、中医药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委制定了《河北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
2018年8月29日


河北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
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和执业注册,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组织全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负责省内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执业管理;负责全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相关文件的制定与修订。
  市(含定州、辛集市,下同)、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组织申报、初审及复审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执业日常管理。
第二章 考核申请
  第四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本省医疗机构连续跟师学习中医满五年,每年跟师时间不少于一百天;
  (三)对某些病证的诊疗,方法独特、技术安全、疗效明显,经指导老师评议合格;
  (四)由至少两名执业满五年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推荐,推荐医师不包括其指导老师。
  申请人申请考核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和具体治疗病证的范围应当与指导老师的专业相一致。
  第五条 经多年中医医术实践的,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医术渊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施行前已经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的;
  (三)对某些病证的诊疗,方法独特、技术安全、疗效明显,并得到患者的认可;
  (四)由至少两名执业满五年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推荐。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施行前,经多年实践且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应当于2019年7月1日前向其长期临床实践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对登记的基本情况进行走访调查核实,市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将核实后的人员名单和基本信息等资料汇总后,统一报省中医药管理局备案。2019年7月1日以后,未经备案者不得申请参加考核。
  第六条 推荐医师应当为主要执业地点在被推荐者长期临床实践所在市,并且注册满一年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石家庄市的推荐医师可以推荐辛集市的人员,保定市的推荐医师可以推荐定州市的人员;国医大师、“两院”院士、全国名中医作为推荐医师可以不受执业地点限制。
  推荐医师所从事的专业应当与被推荐人专业相同或相近,并且对被推荐人的医术特点、学术特长有深入了解。
  推荐医师在出具的推荐材料中,应当明确被推荐者长期临床实践所采用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和具体治疗病证的范围。
  每名推荐医师每年推荐申请考核人员应当不超过四名。
  第七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其指导老师应当具有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从事中医临床工作十五年以上或者具有中医类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指导老师同时带徒应当不超过四名。
  师承人员应当与指导老师签订《河北省传统医学师承关系合同书》,并经指导老师执业机构所在地公证机关公证。师承学习时间按照公证机关公证之日起,到考核申请报名结束之日计算。《河北省传统医学师承关系合同书》公证后三十日内,师承人员应当前往指导老师主要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师承活动应当接受当地中医药主管部门的管理。
  第八条 符合本细则第四条或者第五条规定的人员,可以向其长期临床实践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提出考核申请。
  第九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式样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申请表》;
  (二)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近半年内二寸白底免冠正面半身照片;
  (四)中医医术专长综述。包括医术的基本内容及特点描述、适应症或者适用范围、安全性及有效性的说明等;
  (五)能够证明医术专长确有疗效的相关资料;
  (六)至少两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的推荐材料,以及推荐医师的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等材料;
  (七)经公证的《传统医学师承关系合同书》;
  (八)跟师学习笔记、临床实践记录等连续跟师学习中医满五年的证明材料;
  (九)指导老师出具的跟师学习情况书面评价意见、出师结论。
  第十条 经多年中医医术实践的,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式样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申请表》;
  (二)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近半年内二寸白底免冠正面半身照片;
  (四)中医医术专长综述。包括医术的基本内容及特点描述、适应症或者适用范围、安全性及有效性的说明等;
  (五)能够证明医术专长确有疗效的相关资料;
  (六)至少两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的推荐材料,以及推荐医师的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等材料;
  (七)医术渊源的相关证明材料;
  (八)长期临床实践所在地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的证明,或者至少十名患者的推荐证明。
  第十一条 各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报名材料审核人员的培训,建立健全审核管理制度,实行审核工作分级负责制。
  (一)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后,将申请人申请考核的基本信息、推荐医师的基本信息、初审意见等信息,在申请人长期临床实践地、居住地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将申请材料、公示情况及汇总表统一报送市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复核。
  (二)市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复审后,将复审合格的申请材料统一报送省中医药管理局。
  (三)省中医药管理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对符合考核条件的人员、指导老师和推荐医师有关信息在省卫生计生委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市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复核。
  第十二条 申请考核人员在中医医术实践中存在医疗纠纷并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其报名资格。
  申请考核人员存在使用伪造证件、证明及其他虚假材料报名等违规行为的,取消其报名资格,并且两年内不得再次报名。
  第十三条 指导老师和推荐医师在考核申请过程中有提供不实情况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不得再次作为指导老师和推荐医师。
第三章 考核发证
  第十四条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实行专家评议的方式,通过现场陈述问答、回顾性中医医术实践资料(包括病案记录、影像资料等)评议、中医药技术方法操作等形式,对实践技能和效果进行科学量化考核。专家人数为不少于五人的奇数。
  第十五条 考核专家应当对参加考核者使用中医药技术方法的安全性进行风险评估,并针对风险点考核其安全风险意识、相关知识及防范措施。根据参加考核者使用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分为内服方药和外治技术两类进行考核。
  第十六条 内服方药类考核内容及程序:
  (一)医术专长陈述。
  1.医术渊源或者传承脉络;
  2.医术内容、适应病证及特点;
  3.医疗技术的安全性。
  (二)现场问答。围绕申请者医术专长陈述提问,与擅长治疗的病证范围相关的中医基础知识、中医治疗方法、中药基本知识和用药安全等。
  (三)技能操作。与申请者医术有关的中医诊断、治疗技能操作。配合外治技术的,考核外治技术操作。
  (四)中药辨识。
  1.与医术有关的中药种类、药性、药量、配伍等安全性评估;
  2.根据风险点考核相关用药禁忌、中药毒性知识等。
  第十七条 外治技术类考核内容及程序:
  (一)医术专长陈述。
  1.医术渊源或者传承脉络;
  2.外治技术内容、适应病证及特点;
  3.医疗技术的安全性。
  (二)现场问答。
  1.与其使用的外治技术相关的中医基础知识;
  2.擅长治疗的病证诊断要点;
  3.技术应用规范及安全风险防控方法或者措施等;
  4.外敷药物中含毒性中药的,还应当考核相关的中药毒性知识。
  (三)外治技术操作。重点围绕参加考核者使用外治技术的操作部位、操作难度、创伤程度、感染风险等进行安全性评估,根据风险点考核其操作安全风险认知和有效防范方法等。
  第十八条 治疗方法以内服方药为主、配合使用外治技术,或者以外治技术为主、配合使用中药的,应当增加相关考核内容。
  第十九条 考核专家根据参加考核者的现场陈述,结合回顾性中医医术实践资料等,围绕相关病证的疗效评价关键要素进行分析评估并提问,对其医术专长的效果进行现场评定。
  必要时可以采用问卷调查、患者随访、现场观察操作技术等实地调查核验方式评定效果。
  第二十条 经综合评议后,考核专家对参加考核者作出考核结论,并对其在执业活动中能够使用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和具体治疗病证的范围进行认定。
  治疗病证范围的认定,原则上参照《中医病证分类与代码》(GB/T15657-1995)。
  第二十一条 考核合格者,由省中医药管理局颁发统一式样的《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
第四章 考核组织
  第二十二条 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完善考核管理制度,开展考核工作人员和专家培训,严格考核管理。
  组织建立中医医术确有专长考核专家指导组,负责对考核工作进行指导,对有争议的考核结论进行复核确认。
  第二十三条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每年进行一次,具体时间由省中医药管理局确定,考核开始前三个月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四条 省中医药管理局建立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专家库。专家库由中医专家、中药专家组成。
  (一)中医专家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中医类别执业医师;
  2.具有中医技术专长和丰富的临床经验,具备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从事中医临床工作十五年以上具有师承、医术确有专长渊源背景人员;
  3.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公平公正,原则性强,工作认真负责。
  (二)中药专家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中药师;
  2.具有丰富的临床中药学经验,具备副主任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从事中药学工作十五年以上;
  3.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公平公正,原则性强,工作认真负责。
  专家库成员不得参加有关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的培训,否则取消其专家资格。
  第二十五条 根据参加考核人员申报的医术专长,由省中医药管理局在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专家库内抽取考核专家。
  考核专家是参加考核人员的近亲属或者与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五章 执业注册
  第二十六条 中医(专长)医师实行医师区域注册管理。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者,应当向其拟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经注册后取得《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
  第二十七条 中医(专长)医师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执业范围为其能够使用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和具体治疗病证的范围。
  第二十八条 取得本省颁发的《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者,可以申请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中医医疗活动。
  持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发的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拟在本省执业的,可以直接参加本省组织的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提出注册申请。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重点对其执业范围、诊疗行为以及广告宣传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中医(专长)医师应当参加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定期考核按照《河北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市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医(专长)医师的培训,为中医(专长)医师接受继续教育提供条件。首次培训应当在考核合格人员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后六个月内完成。
  (一)培训内容:包括有关卫生和中医药法律法规基本知识、基本急救技能、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临床转诊能力、传染病防治基本知识及报告制度、中医病历书写、医疗纠纷(事故)预防和处理等;
  (二)培训周期:培训每年不得少于一次,也可根据各地疾病流行或中医药管理工作需求,增加培训次数;
  (三)培训方式:培训可采取理论教学、实践操作等方式进行,全年培训课时原则上不少于24个课时;
  (四)培训考核:考核成绩实行量化评分,考核内容除规定内容外还应包括出勤情况和培训纪律。
  中医(专长)医师培训作为医师执业注册和定期考核的条件和依据,无故不参加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者,医师定期考核周期内认定为不合格。
  第三十二条 中医(专长)医师通过学历教育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专业学历的,或者执业时间满五年、期间无不良执业记录的,可以申请参加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资格考核的人员和考核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在考核过程中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国家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有关规定处罚;通过违纪违规行为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的人员,由发证部门撤销并收回《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并进行通报。
  第三十四条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专家违反有关规定,在考核工作中未依法履行工作职责的,由省中医药管理局停止其参与考核工作;情节严重的,进行通报批评,并建议其所在单位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存在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国家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推荐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的中医医师、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医术确有专长人员的指导老师,违反有关规定,在推荐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中医(专长)医师在执业中超出注册的执业范围从事医疗活动的,依法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造成患者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施行前,已经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可以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也可以继续以乡村医生身份执业,纳入乡村医生管理。《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施行后,不再开展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纳入乡村医生管理工作。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施行前,已经取得省中医药管理局颁发的《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或者按照《河北省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实施细则》有关要求,已经签订《传统医学师承关系合同书》并公证跟师时间为三年的,在补签《河北省传统医学师承关系合同书》并公证后继续跟师学习两年,累计跟师学习达到五年的,可以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施行前,已经取得省中医药管理局颁发的《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的,可以按照本细则规定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第三十八条 港澳台人员在本省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可以按照本细则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医师资格考核。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由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附件列表:
1:河北省传统医学师承关系合同书.doc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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